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广州张静律师解答:如果赠与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,就仍可以。如下面这个案件,前妻起诉前夫与小三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,并要求返还一半的财产,法院就支持了。
判决书节选:
法院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为:宋男向周某转账行为的效力问题及后续处理事宜。
关于转账行为的效力问题。《婚姻法》(已失效,现为《民法典》)第十七条规定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,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,有平等的处分权”。《民法总则》(已失效,现为《民法典》)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“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”。本案中,宋男虽否认与周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,但从李女提交的证据来看,法院有理由相信宋男与周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,故对李女主张宋男与周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,法院予以采信。李女、宋男均确认双方未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,宋男在未与李女协商一致的情况下,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钱款转账给周某,事后亦未取得李女的追认。宋男的行为,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以及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原则,亦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,侵犯了李女的财产合法权益,李女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,并无不当。
关于本案款项返还主体问题。《民法总则》(已失效,现为《民法典》)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。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;各方都有过错的,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”。本案中,涉案款项630.1万元已汇入周某个人账户内,应由周某返还给李女。李女主张宋男承担连带返还责任,没有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周某占用该笔款项,确实给李女造成一定的损失,李女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计付利息,并无不当,法院亦予以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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